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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使用黑龙江信息港的网络广告业务,广告主应当遵守《广告法》、《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广告主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合法组织或企业。
第五条 广告主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并对自己发布的广告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
广告主在黑龙江信息港以及相关网站发布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其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本企业经营范围。
第七条 保证其发布的广告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同时保证发布广告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第八条
黑龙江信息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广告主进行有关证明文件的检查,并核实网络广告内容。广告主应当保证其提供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广告主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广告主应向黑龙江信息港提供真实的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我方,便于黑龙江信息港必要时进行书面通知,提供的联系方式不真实或没有及时通知变更的地址而引起的后果由广告主自己负责。
第十条 广告主必须保证与其发布的广告所链接的网页或网站的所有网页不包含以下内容,并且也不链接到含的以下内容的网页。
(一)中伤诽谤他人、色情、淫秽、暴力等内容、图片或服务; (二)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的内容; (三)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图片或服务。
第十一条
不得在网站上发布下列商品或服务的广告: (一)烟草 (二)性生活用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二条
在网站上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种籽、种畜等商品的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出示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黑龙江信息港只按照出示的批准文件内容发布广告,并且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在网站上发布出国留学咨询、社会办学、经营性文艺演出、专利技术、职业中介等广告,必须出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相关证明文件,黑龙江信息港只按照出示的批准文件内容发布广告,并且审查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四条
对于利用黑龙江信息港网络广告业务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黑龙江信息港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费不予退还,并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广告主承担。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利用黑龙江信息港网络广告业务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黑龙江信息港一经发现将立即停止发布,广告费不予退还,并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全部由广告主承担。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宜可参照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信息港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