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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信息港是黑龙江信息港的附属网站,将完全参照执行国家及黑龙江信息港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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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信息港IDC服务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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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介绍
这项条例用于黑龙江信息港IDC及其用户(使用黑龙江信息港IDC业务的个人或单位)之间。因此,条例中“我方”代指黑龙江信息港,“你方”代指用户。此条例将向用户说明黑龙江信息港对用户的职责以及在用户接受黑龙江信息港服务的过程中对黑龙江信息港的职责。在选择黑龙江信息港提供的服务之前,用户必须认真阅读此条例,用户使用黑龙江信息港提供的服务,就认 |
为已经接受了本服务条例。 用户在此保证所填写的用户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的陈述。 用户同意此服务条例之其效力如同用户亲自签字、盖章的书面条款一样,对
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服务项目 2.1
虚拟主机 2.1.1
定义 是指用户租用属于黑龙江信息港所有并置于黑龙江信息港的网络环境中的服务器的一部分空间,采用虚拟主机的方式建立其主页。我方负责该服务器的硬件基本配置和软件安装、日常维护和服务器故障的排除。 2.1.2
功能 FTP管理
UNIX:Perl、PHP、JSP、JAVA
SERVERLET、独立CGI-BIN目录 NT:支持ASP 根据不同系统支持MS
SQL、SYBASE、ORACLE等数据库 定期数据备份:每周一次全备份,每天一次增量备份 2.1.3
网络环境 电信标准机房 共享1000M出口带宽 网内独享100M 7*24小时实时网络监控 2.1.4
开通时限 用户域名正常使用情况下,二个工作日内开通。 2.2
托管服务器 2.2.1
定义 主机托管是指,用户自行采购服务器,并安装相应的系统软件及应用软件,软件的安装与调试、系统日常管理由用户自行完成。黑龙江信息港负责为用户主机提供约定的网络连接、带宽及机架、电源等标准电信机房环境和标准维护服务。
2.2.2操作系统及软件 用户自行安装操作系统和相应的应用软件,并完全自行管理。 2.2.3网络环境 每台服务器分配独立IP地址一个 电信标准机房 共享1000M出口带宽 网内独享100M 7*24小时实时网络监控 2.2.4开通时限 服务器到机房起,一个工作日内调通网络连接。 2.3
集团信箱 2.3.1
定义 用户租用黑龙江信息港的电子邮件系统部分空间,建立以用户域名做后缀,并自主分配、管理的虚拟专用电子邮件系统。我方负责该服务器的硬件基本配置和软件安装、日常维护和服务器故障的排除。 2.3.2
功能说明 系统支持标准SMTP、POP3协议。
提供扩展的Web方式访问功能,通过WWW方式登录、收发邮件。 远程系统管理,WWW方式管理邮箱。 用户邮箱自定义文件夹管理功能
。 在一套邮件系统上,实现多个邮件域。
邮件用户管理/认证
。 丰富的邮件拒绝功能,免遭攻击。
邮件自动过滤功能。 采用NAS先进存储技术,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2.3.3
开通时限 用户域名正常使用情况下,二个工作日内开通。
2.4
增值服务 2.4.1
服务器代维: 服务器代维是指,黑龙江信息港有偿向托管服务器用户提供的增值服务,包括软件的初装、升级、安装补丁,服务器的资源优化,运行状态的监控及优化,数据备份等。根据服务难易程度分不同等级。 3.黑龙江信息港的权利和义务 (1)
按照用户申请的业务为用户提供相应速率的数据端口用以接入Internet,协助用户进行设备安装、联网调测,提供域名解析等。
(2)
实时监控网络运行状态,及时排除网络故障,以保证用户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3)
为用户提供放置服务器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空调、照明、不间断电源、防静电地板等。 (4)
按照当时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5)
用户服务器因用户原因或其他非黑龙江信息港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运行,需要我方进行恢复的,我方有权要求用户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6)
提供技术咨询,帮助用户充分地发挥网站的作用。 (7)
对于服务器代维,黑龙江信息港只在用户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维操作。代维操作过程中因失误造成数据的丢失,黑龙江信息港保证在24小时内恢复数据并减半当月代维费。恢复不了的减免当月的代维费。 (8)
因我方原因(我方不能控制的事项除外),造成用户的服务器中断,我方以小时为单位,以月费为基数,按平均每小时费用的二倍向用户赔偿。我方不能控制的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产生的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我方在进行服务器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以及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 (9)
任何赔偿都以当月的月费为赔偿的最高限额。 (10)
黑龙江信息港保留因用户网站提供的服务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而暂停或终止服务的权利。 (11)
黑龙江信息港保留因用户网站提供的服务影响网络的正常运行,或用户服务器存在安全问题而暂停服务的权利。 (1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我方承认用户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知识产权均与我方无关。 4.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
用户应遵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许可证明,履行备案手续,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因违反有关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问题,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2)
用户不得将服务器用作代理服务器(Proxy)。 (3)
虚拟主机用户不得直接利用租用的web空间提供聊天室、BBS等资源占用率过高的服务。 (4)
用户同意若出现赔偿问题按照本条例3(7)、3(8)、3(9)的方案本着友好的态度解决纠纷。 (5)
对于服务器托管,用户承担服务器的运输等费用。 (6)
用户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及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 用户不得利用黑龙江信息港的服务在Internet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行为:发布或散布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2)涉及国家秘密或安全的信息,3)封建迷信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4)政治反动,破坏国家社会安定团结的信息,5)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7)伤害未成年人的信息,8)任何法律、契约或信托关系下都无权发布的内容(例如那些由于工作关系或在非披露协议下了解到的内部信息、专利信息及机密信息),9)侵犯任何团体专利权、商标、商业秘密或其它专利权、著作权的内容,10)任何未经请求的或未经授权的广告,11)任何含有软件病毒或其它用来中断、破坏或限制任何电脑软件、硬件或黑龙江信息港设备功能的电脑编码、文档或程序;组织赌博游戏;以及模仿任何个人或组织或者伪造声明或以其它方式伪造与某人或某机构的联系。 用户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本条例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包括但不限于URL、BANNER链接等。用户承认我方有权根据我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条例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黑龙江信息港对由于用户主页内容对它人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以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 (7)
用户利用服务器提供的服务所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由用户负完全责任。用户同意,如发生上述事件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我方也不应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8)
用户对用户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用户必须及时更新自己存放在服务器上的数据,以保持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对提供任何不真实、不准确、非最新或不完整信息,由此引起的任何事件和损失、法律责任全部由用户承担。并且,其信息必须符合中国法律和法规。用户不得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或违反中国法律和法规或违反本服务条例,黑龙江信息港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暂停对该用户的服务(这种服务的暂停不被视为服务的中断,因而不存在本条例3(8)中的赔偿问题),视情况予以重新开通或结束服务,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9)
用户对其代号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不得随意泄漏;对由于用户自己口令保管不善或设置不合适造成泄漏或者失窃,以及由此引起的任何事件和损失,黑龙江信息港不负任何责任。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用户代号、口令或其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黑龙江信息港,以便及时处理,防范风险。用户应接受黑龙江信息港的的网络安全监察;发现用户有试图超越权限的网络操作,黑龙江信息港有权终止服务; (10)
用户应向我方提交用户执行本条例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用户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我方。用户在我方需要时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用户的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用户的用户原雇员)的行为或者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用户承担。 (11)
用户的通信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黑龙江信息港,便于我方在必要时进行书面通知,由于通信地址的不准确而未送达或丢失通知而引起的后果由用户自己负责。 (12)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用户承认我方向用户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技术支持、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黑龙江信息港,用户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使用黑龙江信息港名义。 (13)
用户应按时向我方交纳相应的使用费,不及时交款者,黑龙江信息港有权视为用户不继续使用该服务,并撤消该用户资料,终止服务。 (14)
用户除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以外,还应遵守黑龙江信息港的其他有关规定。 5、关于信息保护 用户承认已授予黑龙江信息港在黑龙江信息港的互联网资产上仅出于展示、发布和宣传用户主页的目的而复制、采用或印刷用户主页的权利。此项授权许可是全球性、免版税、非独家性的。 黑龙江信息港不对文件的上传失败负责,用户需对未上传的内容自行备份。 6、关于条例的修改和可分割性 除了此条例中已表明的、注册者也已接受的条款,黑龙江信息港在必要时会对本条例进行修改,服务条例发生任何变动,将在生效前30天公布在黑龙江信息港的网页上,任何纠纷以当前实行的条例为准。用户应同意定时访问黑龙江信息港的网站,阅读现在提供条例当前版本,以获知任何修改。用户不同意某些对条例的修改,可以终止协议。服务条例改变后,用户仍然继续使用黑龙江信息港的服务,将被认为用户已经同意遵守任何修订及更改。
用户同意本服务条例的各项条款具有可分割性。如果本条例或规定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不会影响到其余的条款和规定,其他部分或规定将继续有效。 7、条例的解释、法律适用 本条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 服务条例要与国家法律保持解释一致,若有任何服务条例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则以法律解释为准,而其它条款则仍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本条例未提及事宜,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标准。 本条例解释权归黑龙江信息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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